1.檢查項目、技術要求和不合格情況下表的規定
檢查項目 技術要求 不合格情況描述
基本功能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10s內發出火災報
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10s內未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不能指示火災發生部位。
不能記錄火災報警時間。
火災報警信號不能保持至復位。
當火災報警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
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100s內未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
故障聲信號不能手動消除。
故障聲信號手動消除后,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不能再啟動。
故障光信號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及音響器件的功能。 不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
顯示器及音響器件的功能。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
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
主電源斷電時,不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
主電源恢復時,不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
無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
2.檢查方法
1) 確認火災報警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連接并接通電源,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使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
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包括火警總指示、部位或探測區指示等)情況及計時、打印情況。2) 復位火災報警控制器,拆下一只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觀察并記錄控制器故障聲、光信號、故障總指示燈(器)、故
障部位和類型區分情況。
3) 手動操作火災報警控制器自檢機構,觀察并記錄控制器火災報警聲、光信號。4) 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主電源,使控制器由備用電源供電,再恢復主電源,檢查并記錄控制器主、備電源的轉換、狀態的指示情況。
3.檢驗器具秒表:測量范圍為0s~100s。